新闻背景
2016年11月11日,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家长推着坐在婴儿车的女婴行走在油坊街105号的人行道上,忽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砸中了婴儿车,砸在了女婴头上,导致女婴重伤昏迷,女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报警后,船山分局迅速介入处理,可惜一直找不到肇事者。
家属被逼无奈,只能将这栋楼的住户起诉至船山区人民法院,时隔4年,法院终于开庭宣判了此案。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栋楼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是侵害行为的加害人,除调查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余住户都需要向女婴家属补偿人民币3000元。
律师分析
一、《民法典》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 意味着什么?
岳屾山律师认为,公权力的介入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平。因为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人的话,要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这虽然对于楼里居住的非加害住户不公平,但是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被楼上扔下的东西砸成重伤甚至死亡,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又是极大的不公平,所以这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设置了这种规则。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公安机关对于这类事情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不涉及刑事案件,有的认为涉及刑事案件,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采取各种侦破手段进行侦查,这个时候的侦查力度就非常大,更容易找到侵权人。但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认为这只是民事侵权,不采取刑事侦破手段。现在的《民法典》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这样就能够利用公权力来确定谁是侵权人。
因此,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情,将不会再让业主或者受害人自己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去寻求补偿、赔偿和寻找侵权人了。
二、《民法典》新增物业等责任 救济公平性如何理解?
岳屾山律师认为,首先,想证明自己不是加害者,不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一类行为,而是要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这类行为。而且法官也提到了,不管可能性的大小,只要存在可能性,也需要承担补偿的责任。
在归责方面做的这样的设定,其实体现的还是以人为本。现在,需要及时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如果由大家来分摊的话,可能每一户相对来讲分摊的比较少,但聚少成多,这也会对受害人提供不少经济支持。而且现在的社会保障和其他的社会救济也比较完善,如果确实经济困难的话,也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一些保障。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应该通过多元的救济途径,一方面是有可能加害的业主承担补偿,另外一方面是可以设定相应类型的保险。高空抛物事件比较常见,对于物业公司来讲,《民法典》中已经加入了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因此也可以设定相应的保险来进行赔偿。
更重要的一点是,民事归责方面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栋楼里有可能实施这类行为的人,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刑事责任方面必须要严丝合缝,不能有一丝合理的怀疑。所以,这次事件中实施的只是民事责任,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救助途径多元化,如果政府在应该进行侦查的时候,没有履行相应的侦查职责,这个时候我们倾向于认为政府可能存在一些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这种侵权行为最直接的责任人一定是高空扔铁球的人。如果说确实找不到他的时候,才可能从这些方面来做一些相应的补偿,所以大家要区分清楚,有行为才会有责任。
三、集体补偿后 实际侵权人如何找?
岳屾山律师认为,应该继续寻找实际侵权人。首先,如果找不到实际侵权人,对于那些没有实施这个行为却垫付赔偿款的人来讲,确实有些不公平。
如果民事案件终了或者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仍然没有找到侵权人,则由全楼进行补偿,但是补偿后如果有人发现了任何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最终来确定侵权人到底是谁。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民事补偿和民事责任的问题,还涉及到是否存在着犯罪的问题。
另外,不管事后的追偿还是公安机关介入的侦查,都需要一些更加细致和完善的规定来配套。我们现在更多的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安机关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立案,要进行什么样的侦查,侦查多久以后才能认定确实找不到侵权人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转为由其他所有业主来进行补偿,这些问题还需要更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