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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视点》第三十三期:保姆侵权 家政公司是否应担责?

背景介绍

近日,一则江苏一保姆闷死83岁老太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5月12日,溧阳市公安局通报称,涉事保姆虞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保姆行凶并非个案,如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此类案件中,保姆除应当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那么,如果保姆是通过家政公司聘请的,在保姆构成民事侵权时,家政公司是否也应当对保姆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呢?我们需要从家政公司、保姆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入手进行分析。

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目前家政公司与保姆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雇佣型和中介型。

在雇佣型关系中,由家政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保姆作为家政公司雇员,由家政公司指派到消费者家庭中提供服务,服从家政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如果保姆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侵权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即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介型关系中,家政公司为消费者与保姆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一般由消费者、保姆、家政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此种情形下,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系居间方,即中介方,保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一旦保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此时,消费者应向保姆主张侵权责任,而家政公司作为居间方,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中介型关系中,消费者并非不能追究家政公司的责任。即如果家政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消费者与家政公司之间就保姆侵权事宜有合同约定的,消费者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家政公司的违约责任。

结 语

在这里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雇佣保姆时,尽量找正规的,对保姆具有一定培训、管理职能的家政公司,并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指派保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家政服务合同中也可以就保姆侵权设定家政公司的责任,从而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马东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