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5月12日,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张家界天门山景区取景拍摄极限运动短纪录片,参与拍摄的两名翼装飞行员从飞行高度大约2500米的直升机上起跳,进行高空翼装飞行。其中一名女翼装飞行员在飞行的过程当中,因为偏离计划路线导致失联。
有消息说女翼装飞行员曾与该公司签订了免责生死状,现在惨剧已经发生,传媒公司、天门山景区以及遇难者一方该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所谓的免责生死状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分析
一、景区若仅提供场地 担责可能性小
岳屾山律师认为,关于天门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该景区是活动的组织方还是只是场地提供方。如果景区作为组织方的话,就有相应的安全保证义务,比如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安全警示等,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景区只是场地的提供方的话,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了。
二、所谓生死状不具法律效力
岳屾山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讲,传媒公司与遇难者之间签订的所谓生死状,也就是如果发生意外,由个人负责,不需要公司承担责任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传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公司所担责任需视其与遇难者关系而定
岳屾山律师认为,传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它和遇难者的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如果公司没有为遇难者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双方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只是活动的组织方和参与者。就要看组织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提供了合格有效的装备,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如果没有做到的话,可能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公司没有过错, 则可能就要由飞行者来承担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