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根据新闻报道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10月4日12时许,时年29岁的广西男子杨某遇到了外出售卖百香果的10岁女孩小燕,产生奸淫念头。杨某守在小燕回家路途中的一处竹丛,当小燕经过时将其抱走,并强行脱下小燕的裤子,小燕反抗过程中被杨某掐住颈部直至昏迷,随后被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某山岭。
小燕苏醒后企图爬出口袋,但再一次被杨某掐住颈部,杨某用刀刺伤了小燕的双眼及颈部,并对其进行奸淫,拿走其32元钱。而后,杨某再次将小燕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放进一水坑中浸泡,浸泡一段时间后,杨某将小燕抛弃在一处山坡后离开现场。
判决书表明,经鉴定,小燕被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和支气管,另外,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导致小燕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18年10月6日,案发两天后,杨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根据杨某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杨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
法律分析
在本文的法律分析中,我们简要地梳理一下案件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问题,即一审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和第三款第五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对杨某判处死刑。
其核心观点为杨某对年仅10岁的幼女小燕实施了强奸行为,且过程中对其实施了扼颈、刀刺双眼及颈部等残忍的伤害行为,且在小燕死亡后,又将其尸体浸泡并丢弃山坡。
杨某的犯罪情节属于强奸幼女致被害人死亡,且杨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则认为,杨某在父亲的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者之间的不同点在于二审法院在认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基础上,对于其自首起到的作用给予了支持的价值判断,故而对杨某网开一面。但这也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呢?
(二)自首是否就能够免于死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并非应当,而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便是存在自首情节,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搜索既往的判决案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并非罕见。
在本案中,自首的情节是否可以免死呢?
判断被告人应承担刑罚的一般标准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该条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即从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角度综合判断。
但该规定又较为抽象不好理解。四要件认为犯罪包括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同时具备的就是犯罪。但在量刑时又要根据犯罪后果、行为手段、社会危害等多个方面去判断是否应当判处极刑。
本案中,杨某有抱走小燕,强行脱下小燕裤子,反抗过程中掐住颈部直至昏迷,装入蛇皮口袋带入附近某山岭,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奸淫,拿走32元钱,再次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浸泡,抛尸等诸多行为过程。
每一行为都体现出其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因此,即便是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法律原旨。
而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之上,考虑了杨某不仅自首,还能如实交代具体事实,对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等因素,其原文表述为杨某投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的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但是,成立自首情节的本身不就是要求行为人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吗?如实供述的主要事实是否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对象、手段、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等诸多要素?
如果认为应当包括这些要素的话,则逻辑上应为根据这些要素综合认定了杨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得出自首的认定,这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一致。
如果按照二审原文的且的使用,可以解读为杨某不仅具有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还对其侦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需合计考量,遂对其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对其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就有对自首重复评价之嫌。
(三)死刑制度的问题。
一直以来,学者们呼吁废除死刑制度。这里要介绍一些基本的刑法知识点,也就是刑罚的根据或意义是什么?一直以来,理论中有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
报应刑论,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刑罚处罚对犯罪行为的报应或报复,是针对恶行的恶报。恶报的程度和恶行相等。它比较在意通过恶报来维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以求达到秩序的平衡和稳定。同时,这也是最能接受的理由,在朴素价值观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必然结果。
杀人偿命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言,接受刑罚带来的报复,也显得顺理成章。报应刑论经典表述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预防刑论,同样不难理解的是,预防刑论对于刑罚本身的轻重适用是次之考量的问题,着眼点在于如何通过适用刑罚达到预防犯罪(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就是说,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达到这个目的或目标的刑罚才具有刑法价值。预防刑论的经典表述是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我国采取并合主义,即将报应刑和预防刑相结合均作为适用刑罚的标准。其经典表述就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及2018年10月6日灵山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证实,杨某对其杀害同村女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于10月6日凌晨查找到被害人的遗体,再结合已知的案件的情况,如若没有杨某对于犯罪地点、时间等事实的供述,案件侦办的难度无疑会增加许多。
由此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的认定建立在对侦破案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个点上。对此的理解就应当是除了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外,还起到了其他关键作用。
归根结底,二审法院的改判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价值选择。这么来说,其站在预防刑的角度作出了改判。
而持这种观点的很多人,还进一步认为,如犯罪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对被害人弃尸荒野或陈尸于不易被人发觉之地,造成案件难以侦破,而对行为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正义的,还是本案的情况更让人接受?
(四)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的意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告,决定对广西钦州杨光毅强奸一案调卷审查。一般理解为最高法在关注社会热点,通过调卷审查的方式回应国民的热议。
显而易见的是,本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除了感性的热议之外,还要通过调卷审查的方式作出明确的判断。如果本案中的二审法院仅仅是适用刑罚的价值判断与最高法或民众不符,这属于适用刑罚观念不同的问题。如果存在重复性评价等认定瑕疵问题,也可能会造成罪刑不相符的情况。
经过调卷审查,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定再审情形,则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也就不会改判;相反地,纠正错误的监督机制也在有效地运行。我们期待最终的审查结论。
结语
通过本案,我想您能感觉得到刑事法律实务很复杂,其认定的过程和结论也因人而已。
自首也好,死刑制度也罢,当面对应当判处极刑的被告人时应勇于亮剑,而当确有网开一面,免于死刑的客观情形时也应尊重法律,刀下留人。通过法律指引人们的行为,而不是舆论。现阶段讨论废除死刑制度于国情而言,为时尚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周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