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5月19日,最高法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一、最高法重申相关法律规定
岳屾山律师认为,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可退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的重申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由他的监护人进行代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将会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和追认之后方为有效。也就是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家长的认可和追认的话,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二、家长有举证和监管责任
岳屾山律师认为,如果家长能够证明打赏是由未成年人实施,而且经法官的综合的判断后,认为已经超过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的范畴的话,是可以退还的。但是前提条件是要有证据。家长有举证责任。
因此,即使有了这样的规定,家长也不能对孩子放任不管,还是要履行好相应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