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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分手引发的违法犯罪讨论

背景介绍

4月23日一大早,微博就热闹起来,明星罗志祥的女友在其个人账号发布长文宣布分手,并爆料罗志祥经常举行正常人都无法想象的多人运动,恋爱分手本是寻常事,但是若多人运动是我们理解的多人淫乱活动的话,那可就是大事了,刑法中可是有一个专门的罪名叫做聚众淫乱罪。

当然,我们自然是不能仅凭微博上的一句个人之言就对另一个人盖棺论罪,今天只想借着这个事件,跟大家说说聚众淫乱涉及到的违法犯罪行为。

01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法律分析
1.犯罪行为

本罪的犯罪行为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此处的聚众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包括三人。而淫乱活动不仅指性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三条规定,淫乱行为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变态行为。

2.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而根据司法解释,此处的多次参加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被立案追诉。

3.侵犯的法益

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秩序,本罪是无受害者的犯罪行为,因为参与聚众淫乱的人不必具有被迫性,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迫妇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那可能构成的就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4.从重处罚情节
勾引、诱惑、强迫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按照本罪从重处罚,此处的参加不要求引诱未成年人实际从事淫乱活动,引诱未成年人观看其他人从事淫乱活动,也成立本罪。
二、案例分析
十年前,南京曾发生一起著名的副教授换妻引发的聚众淫乱案,一审中副教授马某等22人被判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因有积极邀集人员参与、提供住处作为淫乱场所等行为,被认定为符合聚众犯罪中组织者的特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作用。
本起案件引起公众广泛讨论的要点在于,自愿参加并在秘密场所进行的性聚会,是否侵害公共生活和公共秩序呢?
判决法院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公共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也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聚众淫乱罪归类在扰乱公共秩序罪这一大类中,说明聚众淫乱即侵害了公共秩序,此种行为的故意已经包含在行为之中;无论聚众淫乱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还是在公共场所,不影响对此类行为性质的认定,当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时,即构成犯罪;聚众淫乱罪所涉及的行为本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如果其中有强迫或者胁迫的情形,就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所以自愿参加不是构成该罪的否定性条件或者因素。
法院的判决说理偏向采用行为无价值论的分析方法,一个行为违反了行为规范,那么它即具有实质违法性,周光权教授认为,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善良风俗,这一法益同时也是规范关系。
南京大学狄小华教授就非常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从法理上判断,换妻实质就是聚众淫乱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如果法律本来没有设置聚众淫乱这个罪名也就算了,本来有,要取消就必须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
而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本案定聚众淫乱罪不合适,对聚众淫乱的聚众,应该限制解释,聚众淫乱应该具有公然性,在公众场合进行,因为三个以上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未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偏向采用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析方式。

02

治安管理处罚

聚众淫乱行为要构成刑事犯罪是有一定的入罪条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四十一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即使情节确实显著轻微,未达到成立犯罪的标准,也别想着就能高枕无忧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即使逃脱了刑事责任,也很可能被予以行政处罚,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了聚众淫乱活动的帮助犯同样需承担行政处罚,就算你只是提供了场所,也无法独善其身了。

03

结语

人除了存在自然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我们每个人作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在自由之外还需严守道德与法律的界限,这并非是苛求人人都站在道德高地上,只是在维护社会对一个事物的认知底线。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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