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律师评论
岳屾山律师表示,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1%。因为李国庆所称的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样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可以,李国庆的持股比例并未达到三分之二。
即便按照李国庆的说法,把他和俞渝两人的股权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来分,也不够三分之二,所以这个股东会决议很有可能因为表决结果没有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而导致不成立。
二、除了《公司法》以外也涉及《婚姻法》
岳屾山律师认为,虽然李国庆与俞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婚姻法》,两人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公司治理层面,还是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处理,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表决权还是按记载的持股比例来行使的。简单讲,就是股权记载在谁的名下,谁就有相应的表决权,并不会自动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给一人分一半来计算表决权。
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需要双方共同同意或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司股东名册进行记载,之后才能按照新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力。
三、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岳屾山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说尚不构成违法犯罪。
因为李国庆还是公司股东,这种抢夺公章进而夺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如果没有使用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手段,如暴力、胁迫、打砸等,一般来讲,还都是属于公司内部的股东纠纷,这属于民事纠纷,还不涉及到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280条虽然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但是该罪的保护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印章,并不包括企业的印章,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所惩罚的行为是伪造公司印章,并不包括明目张胆地抢夺公司的印章。
但不管怎么说,无论是从共同创业的伙伴角度,还是曾经相濡以沫的夫妻角度,这样抢夺控制权的行为都不应该得到鼓励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