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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需谨慎,别不小心侵了权

背景介绍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当下非常火爆的自媒体之一,各种营销方式层出不穷,或是吸引眼球亦或是为了排版养眼,总之微信公众号中配图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上至当红艺人人气明星,下至街头路人甲乙丙丁都可能成为配图中的一员,殊不知这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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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肖像权侵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有可能涉嫌侵犯肖像权。

02

海报、剧照等是否享有肖像权?

有人认为使用海报、剧照只涉及著作权侵权,不涉及肖像权侵权,事实是这样吗?作为艺术形象的海报和剧照虽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肖像,但海报和剧照不仅承载了影视的宣传特性,同时也承载了表演者的人物形象。因此,如海报或剧照基本反映的是表演者的面部形象或以面部正面形象为主,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即可认为是表演者的肖像。海报和剧照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项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故不能以照片属于海报或剧照而否定表演者享有的肖像权。所以使用海报、剧照也可能涉嫌肖像权侵权。

03

肖像权侵权有何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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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虽然能给企业带来机遇,但其中也有不少的法律风险,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时,是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提醒,微信公众号使用图片宣传时一定要合法使用,避免侵权,以免带来更大的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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