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泰国坠崖孕妇案的中国法分析

案例简介

根据新闻报道,2019年6月9日,一名怀孕3个月的中国孕妇在泰国乌汶帕登国家公园游玩时,从约34米高的悬崖坠落。该孕妇王女士很快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后奇迹生还。王女士对媒体讲述了事发的真相:是丈夫把我从悬崖边推下去的。2020年3月24日,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俞某冬蓄意杀人罪名成立,一审判处终身监禁。当事人王女士说,让她最愤怒的是,俞某冬在听到判决后,当庭提出上诉。

王女士当时生还,腹中胎儿也安然无恙,但王女士告诉记者,后来因为身体状况太差,用药太多,最终未能保住胎儿。王女士说,她曾以为这次宣判之后,就可以慢慢放下仇恨和伤痛的回忆,积极治疗,展开新的生活,可是俞某冬的上诉请求,会再次拉长整个进程,未来自己还需要再次投入精力面对此案,王女士说:俞某冬的行为(指提起上诉)既没有对过往的忏悔,也不还我一个清静。

针对上述热点新闻报道,律师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01

为何案件在泰国审理?

这里涉及到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管辖原则,即在中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适用中国法律规定。

但同时,该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是属人管辖原则,即中国公民无论在世界各地,其行为若触犯中国《刑法》规定的均可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应地,泰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本案俞某冬在泰国被抓获,泰国警方适用泰国法律对其审判,也是泰国司法权的行使。
退一步讲,若当时俞某冬已经回国,则案件将由中国法院审理。同时若俞某冬在泰国服刑完毕被遣返回国,其仍然有可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这不仅是我国属人管辖的规定,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02

以我国《刑法》审判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新闻报道,俞某冬因蓄意杀人罪被判处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虽没有对应的罪名,但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预谋杀人、激情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伤害的程度等案件情节将作为量刑的因素进行考量。

因此,从定罪的角度来看,虽然罪名都表述为故意杀人罪,但需细判各种量刑情节。本案中,俞某冬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刑罚,基本与我国刑法无期徒刑相对应,在慎用死刑的大趋势下,该判决结果基本是罪刑相适应的。

03

俞某东上诉的权利能否被剥夺?

各国法律对于终审制度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以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以及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简单地讲,大陆法律采取两审终审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裁定后即为终审,不得再提出上诉。这也就是说,对一审法院定罪或量刑不服,提出上诉系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可被剥夺,且应当尊重其上诉意愿。该条法律规定仅依被告人的意愿而行使,不考虑被害人的主观情感。换句话来说,当被告人、上诉人用尽其诉讼权利所得出的法律结论,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才得以让人信服。

04

二人能离婚吗?

根据本案的案情,二人均为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婚姻法》规定缔结婚姻,而离婚也应依照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请注意,该条文规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而俞某冬现被泰国判处刑罚,无法回国完成离婚手续,则依该条规定无法自愿离婚。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从现在的情况看,鉴于俞某冬在国外羁押的现状,现在若女方主张离婚的,通过当地律师或相关部门,查明其对于离婚的主观意愿,并可采取自书的形式经有效的证据途径认证后,作为认定的依据,法官可依据其出具的书面离婚意见作为判决二人离婚的依据。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张晓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