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以及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或者单独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一种限制性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就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就业限制条款后,可以单方解除该约定吗?
1、未到就业限制期间如何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或有关竞业限制条款一般由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但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才生效,即竞业限制期间一般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业限制问题达成约定后,该员工离职时却觉得不需要对其进行竞业限制,即在未到就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要解除该约定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应在签署有关合同或协议时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条件进行约定。例如:①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建议增加约定本合同(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自劳动者收到本单位出具的《竞业限制通知书》后生效;②直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情形的,建议增加约定本协议自劳动者收到本单位出具的《竞业限制通知书》后生效。如此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掌握是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动权,需要履行的,通过在员工离职时向其发放《竞业限制通知书》的方式,就可以实现对需要竞业限制员工的约束;不需要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出具《竞业限制通知书》即可。
2、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解除竞业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同时需注意,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律师建议: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就业限制条款时,应特别注意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要约定过高;对于没有必要约定过长竞业限制期限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灵活把握该竞业限制的期限,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支出或纠纷。
其次,用人单位应有针对性的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即仅对于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且满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条件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即可。而不是一概而论,对于公司的普通性岗位就完全没有必要逾期约定竞业限制,造成用人单位不必要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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