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取消,撤销OFFER就完事?
用人单位向通过招聘考试的劳动者发送了录用通知:欢迎加入***,您的岗位是**,某年某月某日上午9点准时来上班吧!
可是计划没有变化快,恰巧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变革,这个岗位不再需要,被取消了,刚刚招聘的员工怎么办?
立即告知劳动者:我们抱歉地通知您,原定您的岗位被取消,您不用来上班了!
小李接到***公司的OFFER,开心的跳起来,终于可以跳槽到心仪的公司啦!我的人生从此与众不同!立刻、马上从现在的公司辞职,炒老板鱿鱼!算算还有十天才正式上班,新的工作单位英语运用较多,小李的英语虽然不错,但是要作为工作语言,还是想再进修一下,最有名的培训机构,有短期外教提高班,收费让人肉痛,但是为了能尽快适应工作,小李咬紧后槽牙,报名!一定要以最优秀的状态来迎接新的岗位新的生活。
小李每日苦读苦学不提。正当他信心满满的时候,突然收到邮件:我们抱歉地通知您,您原定的岗位被取消,您不用来上班了。(该干嘛干嘛吧)
小李呆若木鸡,我是配合***做了一次招聘演习吗,可是哥辞了职啊,如假包换。你们一句抱歉,我的人生又一次从此与众不同啊!哪还有心思学习,赶紧上门讨个说法!
小李来到**公司,找到HR:我是新招聘的员工,来报道上班!
HR解释,因为Balabala,您的岗位没有了,您的录用通知也被取消了,您哪来哪去吧,回见!
不行,我是来要说法的,我为了招聘笔试面试等一大套环节,多次从原单位请假,被扣发工资;终于被录用,第一时间我就辞了职,为此损失了工作多年应当取得的解约补偿金;为了适应新的工作,我花掉了大部分积蓄去充电,做好所有来***上班的准备,结果收到取消通知,学习也不能继续了,预交的巨额培训费用一分也不能退。你们要赔偿我的损失,工资、学费、交通费、误工费、补偿金……全部!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录用通知书也是要约的一种,并且该要约确定了具体的工作岗位、上班日期,发出后是不能撤销的,小李在接到公司的录用OFFER后,基于合理信任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为新的工作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充电学习等等,公司自然不能随意撤销录用。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因此,***公司违反了关于要约的规定,因取消岗位而撤销录用通知,即便有不得已的苦衷,也不能免除其过失,其违背《劳动合同法》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小李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赔偿责任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小李为了招聘请假而被扣发工资,对此***公司并无过错,这是应聘者应当自行安排处理的事务,因此,这一项工资损失无需赔偿。小李提升英语水平付出的培训学费,并不是***公司的要求,而且学习到的技能,不会因录用通知的取消而消失,因此,这一费用应当由小李自行承担。而小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本应取得经济补偿金,以及重新找工作期间的收入损失,应当由***公司适当赔偿。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薇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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