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任何企业在特定条件下(例如通过网络提供服务)都有可能落入《网安法》的管辖范围之内,不仅是以网上业务为主业的互联网企业,例如电商平台、网约车平台等,还包括任何在其主营业务之外,提供其他网络服务的传统线下企业,如面向不特定大众提供WiFi上网服务、网上意见反馈、投诉举报服务的传统企业。因此,《网安法》实际上覆盖到了各种不同的商业形态。
根据《网安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的规定,《网安法》的适用对象并无内外资之别,只要是中国境内的网络运营者,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根据网络空间的主权原则,都同样属于《网安法》的规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