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立法目的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而作出的明确规定,同时均为在其他条款中约定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办理准生证明的妇女才能享受产假。因此无论是否属于合法生育,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享受产假。
但是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属于基本国策,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是具有生育能力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无论该公民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时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也必须以符合计划生育的国策、法律作为前置条件。
同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均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进行规定。如《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 本人的身份证;(二)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四)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五) 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六)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需要以结婚登记为前提。可见,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才能领取生育待遇。换言之,未婚生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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