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01
犯罪低龄化需引起重视
岳屾山律师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确实发生了不少,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注意。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犯罪行为发生?为什么未成年人会这样?这需要我们研究其产生的原因,研究社会环境方面是不是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02
社会进步带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生变化
岳屾山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对强奸、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爆炸等这八类重大案件负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在刑法的规制上是有一定考量的。但是,以前的年轻人或未成年人很难接收到那么多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兴起等,未成年人很容易接收外部信息,这些外部信息有好有坏,容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而且现在生活条件好了,现在的未成年人在生理方面可能也比以前的人更加早熟。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也是岳屾山律师所坚持的一个观点,即应当把刑事责任年龄适度地向下调整。岳屾山律师个人倾向于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因为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是生理条件还是心理条件,都已经符合可以对他们进行相应惩处的条件。
0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校受害 若校方未尽监管义务需担责
岳屾山律师指出,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他人侵权,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替他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的侵权事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如果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是要承担责任的,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否则也要承担责任。所以本案关键在于教育机构是否能够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再一方面,本案也体现出,虽然刑事方面可能有其他的考量,但在民事方面,我们也要提醒家长作为监护人、学校作为管理人,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监管和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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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矫治应避免与社会脱节
岳屾山律师表示,从立法方向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犯错的情况是进行了轻重的细分的,不能因为犯小错而承担大的责任。所谓刑法当中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就是犯了多大的错,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轻罪重罚或重罪轻罚,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以对未成年人犯错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细分,有助于根据不同的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和惩戒。毕竟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的未来有着无限的可能,不能因为一时犯错或一个小错而毁掉他们的一生。同时也要注意,未成年人有时候犯的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那这个时候就不能仅仅教育而不进行惩罚。所以一手要教育,一手要惩罚,两者要结合起来。
另外,惩戒未成年人的时候,不管是约束还是矫正,一定不能让未成年人脱离社会,因为他们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脱离开社会,或在集中管制的地方形成交叉感染或者互相学习坏的毛病,那么这对未成年人来说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所以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时应当注意。
岳屾山律师表示,未成年人专章设与不设,更重要的是看专章的内容是什么。如果专章的内容能够在总则或者其他部分有所体现并予以规制,那么就不需要设专章,但是如果设专章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惩治更加重视的态度,比如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多样化的教育和惩戒的手段,那未来可能会有一些变化。而且还需要注意,我们总在强调未成年人应该如何教育和惩戒,我们只重视到惩戒而忽略了教育,到底谁应该承担教育这个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或者其他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监护人失职,最后的结果可能只是民事赔偿,那么是不是可以考虑对于监护人失职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