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大王曹德旺与工会的斗争热火朝天。当初曹德旺看中了美国低廉的能源价格、土地价格以及税率,选择在美国俄亥俄州投资汽车玻璃工厂,但他没想到的是,从当地招募的员工一开始感恩戴德,因为中国工厂给了他们新的饭碗,但生活一旦稳定下来,就开始组织工会,施展软磨硬泡、拒绝工作的手段,成为了老大难。对于组织工会,曹德旺是拒绝的,他知道美国工会的厉害,福耀集团所在的代顿工厂,曾经是通用公司的总装厂,因为工人反复的罢工而被迫关闭。
工会不是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组织吗?不是用来处理劳资纠纷的吗?为何美国的企业主们对工会如此避之不及?原因在于,美国的工会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大型工会还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同时,美国工会向工人收取会费,用于工会自身的运营和支付工人们罢工期间的生活费。它像第三者一样在企业和工人之间挑拨离间,怂恿工人为了争取高薪和更好的工作条件而举行罢工活动,阻止企业淘汰员工。如此便会增加了企业的经营负担,甚至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相比于美国,中国的工会就温和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本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中国的工会一方面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合法用工;另一方面,工会也有鼓励职工努力工作的职责。因此,中国的工会与企业和职工都具有不同程度上的目的一致性。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处理劳动纠纷的作用。
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2、3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来评价、考核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法律规定这样的民主程序以确保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用来约束劳动者的工具,同时也是对劳动者劳动福利、条件的保障。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程序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16)沪02民终8792号】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并且在起诉前也未补证有关程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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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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