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在重庆的机械制造公司。有位员工在我司连续工作十年了,眼看本月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于上月向他寄送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员工电话联系人力资源部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安排,但他也没有提出要与我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是否意味着我司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吗?
第一,该员工已在贵司工作满十年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知,该员工已经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
第二,该员工明确表示不接受公司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认定该员工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从字面本义上,我们不难理解。该员工仅仅表示拒绝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并未明确提出要求建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贵司没有要求其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该员工自然也是无法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返回到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理解,公司若不想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向劳动者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即可宣告公司完成有关告知义务?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职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贵司可以拒绝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必须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即告知其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无法产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自然也是不能因此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