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投标方案补偿款后该方案可任意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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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人需要提交初步的设计方案,招标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该方案的补偿款,方案不予退还,此种情形下投标人的初步设计方案可否由招标人任意使用呢?
您好:
根据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为该方案也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工程技术作品,因此具有著作权。虽然投标人用初步设计方案去投标,获取了相应的补偿款,但是这仅仅是其设计方案的对价,并不能产生直接买断著作权的后果,诸如改编权等使用权并不发生转让。
倘若投标人最终未中标并签订合同,那么之前递交至投标人的初步设计方案,并不能直接由投标人使用或者改编使用。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转移,应当是作为中标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人若擅自使用未中标投标人的初步设计方案作为最终的实施方案,不管全部使用还是部分使用,也等同于没有完全使用中标人的设计方案。此种情形涉嫌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如果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望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中标人之前的设计方案予以采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