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遇见的趣闻,
夜阑人静的感概,
随手捕捉的一景,
百里挑一的自拍,
我们似乎已经习惯在朋友圈留下记录。
近日,一则发朋友圈谩骂构成名誉侵权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起因要从皮某在微信发的一条朋友圈说起,皮某谴责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让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怕别人不认识柳某,随文配了一张柳某照片。
本以为只是小事一桩,谁知柳某一纸诉状将皮某告上法庭。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微信朋友圈不是你的私人领地!
不乱发朋友圈,
是每个成年人应有的自觉。
或许大家认为这只是个案,赔偿金额也不高,不足为戒,但经笔者了解,因不当使用微信朋友圈而引起的纠纷和麻烦还真不少!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发牢骚:发条朋友圈还要瞻前顾后,还有没有言论自由了?笔者认为,我们当然有言论自由,当然可以发朋友圈,但在朋友圈这类公开平台骂人、造谣就是你的不对了。
那么,什么内容不能发呢?
1、谩骂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的规定,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侮辱、诽谤或谩骂他人,可能会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
2、谣言
在未掌握真实情况前,切忌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可随意转发,更不要添油加醋、杜撰改编。严重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隐私
在微信上发朋友圈实则是公开展示生活,本来并无不妥,但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更要尊重并保护他人隐私。毕竟,网络浪潮之中,你永远不知道谁在背后窥探着你展示的一切,你更不知道在你欢快分享的同时会有什么歹念趁虚而入!
4、虚假广告
微商兴起,不少人把朋友圈当作销售平台,有时也会让朋友帮忙转发,但一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实际上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涉及食品、药品等内容更应当谨慎。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人人手握麦克风,个人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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