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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小心惹祸上身!

偶然遇见的趣闻,

夜阑人静的感概,

随手捕捉的一景,

百里挑一的自拍,

我们似乎已经习惯在朋友圈留下记录。

工作遭受的不悦,我们猛敲键盘吐槽发泄,
周末放纵的美食,我们拍下照片深夜放毒……
无论是开心,还是忧伤;
无论是得意,还是落寞;
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为一本日记簿,
记载着我们岁月流淌的痕迹。
有人喜欢分享,
有人喜欢围观。
但是!
小小一条朋友圈会引起多大的纠纷?

近日,一则发朋友圈谩骂构成名誉侵权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起因要从皮某在微信发的一条朋友圈说起,皮某谴责柳某:破坏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让祖宗十八代都蒙羞!怕别人不认识柳某,随文配了一张柳某照片。

本以为只是小事一桩,谁知柳某一纸诉状将皮某告上法庭。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皮某立即删除在微信朋友圈中所发布的针对柳某的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

微信朋友圈不是你的私人领地!

不乱发朋友圈,

是每个成年人应有的自觉。

虽然微信朋友圈大多只是熟人朋友交流的圈子,但也有其传播力和影响力。而且,微信往往与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紧密相连,不论是直言辱骂,还是指桑骂槐,如被朋友口耳相传,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或许大家认为这只是个案,赔偿金额也不高,不足为戒,但经笔者了解,因不当使用微信朋友圈而引起的纠纷和麻烦还真不少!

1、2014年2月,罗某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辱骂刘某,并配有刘某照片,更注明拜托各位转发我的朋友圈,刘某将罗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索赔25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公开致歉10日并赔偿刘某7万元。

2、2015年1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广州市首例微信朋友圈侵权案,杨某在朋友圈骂陈某猪狗不如、贪财好色,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侵害陈某名誉权,判决其赔偿3000元并赔礼道歉。

3、2018年8月,一则标题为郑州有人感染猪病毒死亡的朋友圈在郑州当地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迅速传播,网警调查后抓获发布该不实朋友圈的造谣者周某,警方依法对其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4、2019年2月,一则标题为即墨古城杀人的小视频在当地微信朋友圈里被疯狂转发,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快来看看!即墨古城杀人了,一刀劈死四个,伤了三个。警方调查核实并未发生杀人事件,并将造谣者王某抓获,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5、2019年7月,浙江省衢州市一名男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骑电动车被交警依法处罚,该男子十分不满,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以泄私愤,最后,警方对该男子进行教育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发牢骚:发条朋友圈还要瞻前顾后,还有没有言论自由了?笔者认为,我们当然有言论自由,当然可以发朋友圈,但在朋友圈这类公开平台骂人、造谣就是你的不对了。

那么,什么内容不能发呢?

1、谩骂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及第一百一十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的规定,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里侮辱、诽谤或谩骂他人,可能会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

2、谣言

在未掌握真实情况前,切忌盲目散布、转发谣言,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可随意转发,更不要添油加醋、杜撰改编。严重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隐私

在微信上发朋友圈实则是公开展示生活,本来并无不妥,但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隐私,更要尊重并保护他人隐私。毕竟,网络浪潮之中,你永远不知道谁在背后窥探着你展示的一切,你更不知道在你欢快分享的同时会有什么歹念趁虚而入!

4、虚假广告

微商兴起,不少人把朋友圈当作销售平台,有时也会让朋友帮忙转发,但一个看似简单的动作,实际上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涉及食品、药品等内容更应当谨慎。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广泛应用,人人手握麦克风,个人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但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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