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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规则

所谓同居期间是指: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期间。

该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同时,《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此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


因此,在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的方式处理,那么,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前述的双方一般共有的财产呢?

同居期间,财产一般都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或者处于一方的控制之下,因此,若另一方主张一方名下的财产系双方共有时,应当举证予以证明,若主张一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那么将无权分得该笔财产。
律师建议:在同居关系期间若需要共同购置财产或产生共同的经营收入时,一定要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时对自己不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尽量不要选择同居关系而是选择合法的婚姻关系,尤其是女同胞,毕竟,若产生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妇女或者受害者、属于你认为的弱势群体而加以照顾,因为,法律保护的也是妇女的合法权益,该同居关系,毕竟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