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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有何风险

今日话题

律师您好:

因为一些原因,我不便于自行直接持股,想通过找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形式予以规避,请问我这里面存在哪些风险?

律师解答


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还得参考《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仅对于协议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会基于该协议直接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

(1)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

(2)外商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

(3)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2、名义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公司内部


名义股东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主要情形包括:

(1)名义股东未按协议约定向隐名股东交付投资收益;

(2)名义股东在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下,私自作出一些重大决策,损害隐名股东利益;

(3)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例如质押、转让等。


3、无法实现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益的风险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隐名股东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办理上述变更登记后,隐名股东方能显名,主张自己的股东权益。


4、隐名股东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在法律上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倘若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股权将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隐名股东并不能直接以股权代持协议对抗法院的执行。

对上述几种风险的建议:1、对于名义股东,应当详尽约定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加其违约成本;2、与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或者由其出具承诺书,在隐名股东提出要求希望成为显名股东时,无条件同意其显名要求并按约定时间办理股权变更登记;3、对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应通过其他法律形式来实现投资目的。例如通过借款或者商务合作等形式进行投资享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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