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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因销售公司过错一房二卖,能够免除双倍赔偿责任?

今日话题

律师您好:

一年前,我通过甲销售公司购买了乙开发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销售公司代表开发商与我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今年7月份接房。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支付完首付款,并办理好按揭手续。接房时间到期后与乙开发商询问接房事宜时,工作人员告知我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其他人。我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以其未收到房款及销售公司隐瞒苏某购房情况提出不应承担责任。请问乙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重庆 綦九

律师解答

綦九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因此,只要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即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且上述规定中并不存在此种赔偿责任适用以出卖人具有恶意违约故意为前提。
乙开发商辩驳理由的实质是将其选择及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购房。也就是说开发商不能因此免除双倍赔偿责任。因此,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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