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公司法》中,虽然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但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如果此时该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行事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且第三人是善意的话,第三人是可以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尽管其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的保护,离职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常仍能直接约束公司。
(2)某些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提供材料才能办理的事项将不能顺利推进
原法定代表人已经离职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在办理《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资料才能办理的事项时,公司将无法正常推进要么需要已经离职的法定代表人配合,但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1)中描述的风险,要么就需要及时作变更登记,因此,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解除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或自行辞职后,公司应当尽快去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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