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人社局唯一可以拒绝支付的费用是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王某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去世,已认定为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依法领取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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