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具有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解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是可以随时采用的。
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选择其他方式。
调解是指双方可以选择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
双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另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和解、调解都不是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调解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若要起诉至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针对裁决类型的不同,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若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若双方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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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武立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