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具体而言,第三方出具的担保书成立保证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方面条件:第一,保证人有保证的意思;第二,该意思表示应是对外向债权人作出;第三,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本案中,您承诺对公司向甲银行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且明确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已经由公司提供给甲银行,该行未提出异议,予以接受。因此,虽然该决议是内部决议,但已经对外向债权人提供,债权人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便符合第三人单方出具担保书成立保证合同的条件。所以,您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