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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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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公司前几年因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了一些库房使用面积,于是就聘请了一个保安,口头约定每天工资150元,做一天算一天,产量比较高的时候就来看守库房,产量低的时候,库房使用面积较少,原有人员足够的情况下就不需要他来看守。公司和这个临时保安还口头约定了不交社保。
前几天的一早,保安因为机动车道逆行被撞致使全身多处骨折,交警判定负主要责任。他的家属跑来公司要求申请工伤认定,请问他构成工伤吗?因为我们已经约定了不交保险,也不是在公司因为工作的事情出的事故,这种情况下他的家属是否有权要求我们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律师分析


首先,您公司与保安建立的应当是劳务用工关系。第一,双方约定了做一天算一天、不交社保、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并没有构建持续的用工方式,且做一天算一天具备很大的灵活性,除了用工当日需要完成单位指派的任务之外,其余时间由自己支配,对于单位的依附性不强。第二,从你们双方的用工形式来说,地位相对平等,保安不会受到单位规章制度的直接约束。第三,从你们的工资结算方式来说,也是做一次给一次的钱,也更加印证了保安并不受单位约束。因此,不属于劳动用工关系,应当是劳务用工关系。
其次,劳务用工关系不存在工伤赔偿一说。如果因劳务用工过程中,受雇佣人因工作受到第三人伤害或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雇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属于雇佣人的赔偿范围。
再次,即使是劳动用工关系,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须是非己方的主要责任或无责任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贵司与保安构成劳务用工关系,保安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要责任,不构成工伤,家属无权要求公司负工伤赔偿责任。若家属无证据说明保安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交通事故,则无权要求公司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