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和丈夫因性格不和,已经分居半年多了,最近正打算离婚。向我老公提出这个想法没多久,收到法院开庭通知。通过法院邮寄的材料,发现我老公在我们分居没多久的时候向他爸爸妈妈借了30万元,且出具了借条。我对于此事根本不知情,请问这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
重庆 王美美
王美美您好:
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会予支持。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该30万元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又是在您分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则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您需要考虑债权人是否已经履行完出借义务,如果并未实际支付,那么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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