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正式在人大立法层面上确认了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被限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非常广泛,各种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义务问题,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按照危险发生的前、中、后可以具体表现为危险的预防义务、危险源的消灭义务和救助义务三种。
危险的预防义务,是指出于特殊法律关系之下的当事人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这些措施,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下有不同的要求。
首先在物的(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方面,经营场所或其它社会活动场所中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通常所需达到的安全标准。
具体表现为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方面,经营者所使用的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
在消防方面,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内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安装电梯的经营服务场所还应符合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实行安全使用制度。
因活动的性质不同,需配备的设施、设备会有所不同,这主要是根据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安全保障程度来界定。
其次在人的方面,为保障活动的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场所或其它社会活动场所应配备数量足够的、经过专门训练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国务院于2016年修订后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人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同时,对一些具有危险性或安全隐患的设施,如商场的自动扶梯、惊险性游乐项目等要有充分的警示、说明,如小心地滑,注意安全、传染病患者禁止入内等等,并应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
同时也要配备事发后的预案救助系统如报警设施、救护人员等,以防事故一旦发生后,能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所谓危险源的消灭义务,是在危险发生后,特殊法律关系之下的当事人一方要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如果危险原因是火灾,则在可能的范围内灭火以保障他人安全就是当事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危险源还可以表现为第三人的侵害,这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止第三人侵害就构成了保障义务的一部分。
救助义务是指特殊法律关系之下的当事人一方因为危险状况的存在已经遭受了人身损害,另一方当事人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其加以救助。
救助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内容。当经营者发现或应当发现消费者受到外来侵害而发生危险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害、保护消费者、实施救助、尽快报警。
为此,经营者应建立必要的安全反应机制(包括设备、人员安排、制度等),尽早发现危险并及时施救。
同时,经营者应妥善保全证据,积极向警方提供案件侦破线索,妥善保全并提供监控录像等证据,配合警方缉拿案犯。这样尽量留下加害人的线索,也便于日后受害人求偿。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