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改编等行为时,通常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力,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通常所称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但本条同时规定,在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有些人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存在一定的误解,比如认为将作品用于非盈利的目的,或者注明著作权的归属,或者发表免责声明,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根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来判断。
例如某些视频中可以看到仅供个人使用严禁商业用途等声明,但如果行为人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确实实施了传播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互联网的便利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容易,使用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导致侵权的风险也显著增加。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如不能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应当注意使用的方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以避免侵权的风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张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