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发展,高层住宅的兴起,高空抛物事件层出不穷。那么在此类事件中,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一、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从法律规定来看,倘若从高空抛物的着陆点,难以确定具体是由哪户房屋使用人抛下的,除非这些房屋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对受害人可能造成伤害的房屋使用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张某途经某小区时,被从天而降的铁架打倒在地,顿时血喷而出。报案后,经警方调查,确定抛物业主为小区B栋3号户型。之后,未有任何人向张某承担责任。于是张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小区B栋3号户型业主承担侵权责任。开庭时部分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业主朱某辩称,本案发生时无人在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业主周某辩称,家中安装了隐形防盗网。坠落物品较大,不可能从被告家中掉落。
被告业主曹某辩称,家人起床较晚,是保安敲门才知晓,自己当时出差在外,本案与被告无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原告受伤地点位于某小区B幢3单元房屋阳台外的地面,该单元1、2楼房屋为营业性用房,3楼以上房屋为住房,故3楼以上房屋使用人均有可能系加害人。被告应当按户予以补偿。对被告辩称事发当天没有在家的观点,因本案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抛掷或坠落的物品,其重点不只在造成损害的物是否由人的支配因素,还在于该物致人损害后如何确定由物的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告朱某等人所述事发时并不在家的辩称,并不能证明其根本没有占有造成发生之物,不能达到证明其并非可能加害人的目的。对被告辩称房屋安装了隐形防盗网的观点,因被告举示的阳台照片不能证明房屋隐形防盗网形成的时间,不能达到证明其并非可能加害人的目的。被告辩称其并非房屋使用人的观点,因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庭审中未举示出买卖合同或租房合同等证据证明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相关依据,不能达到证明其并非可能加害人的目的。
法院判决:判决朱某、周某、曹某等被告各自向原告张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XX元。
综上,一旦小区的房屋使用人或产权人发现小区住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安全监管部门反映沟通。否则,随时都有可能飞来横祸。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皆可以追究有关违约责任。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但无论如何追责都是事后措施。因此,应当在发现安全隐患的初期就寻求解决之道,积极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处理,以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