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30日,借款人A公司向出借人吕某借款并出具的借条,借条中除对借款金额和利息进行注明外,也特别注明:若发生纠纷,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后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吕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时管辖的人民法院。本案中,A公司向出借人吕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注明:若发生纠纷,在由A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内容虽系借款人A公司单方书写,但A公司除在借款人处加盖了公章外,在该约定管辖内容处亦加盖了公章,表明A公司对该约定管辖内容予以了确认。
因此,本案约定管辖条款是合同双方就发生纠纷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而不能依据法定管辖来确定。故法院经审理后,裁驳回A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律师分析:
案例中,借条虽是A公司单方出具的,但这是出具给出借人吕某的,是双方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管辖条款是合同双方就发生纠纷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管辖条款的约定明确有效。
虽然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注明纠纷管辖法院,应视为系借贷双方经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认定双方协议选择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同时也应注意:
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
文/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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