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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与借款人能否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

案例

2018年年6月,AB经协商达成一致:由AB 提供借款120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A借款120万元,应于201812月前归还,如B未能按期还款,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时间,B应每月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

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借款当日签订)给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如B未按时还清借款,又不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B应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到A名下。后AB支付了款项,BA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购房款120万元。

2019年3月,因B 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A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A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将案涉房屋登记到A名下,并交付房产。

律师分析

综合A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AB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为借款行为提供担保,AB支付的120万元实为履行借款合同的出借义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只是用作借款合同的担保物。因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为了实现房屋买卖,真实的意思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

简言之,AB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作为借贷担保的一种方式。

因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了A 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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