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年6月,A与B经协商达成一致:由A向B 提供借款120万元,并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向A借款120万元,应于2018年12月前归还,如B未能按期还款,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时间,B应每月支付资金占用费15万元。
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借款当日签订)给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如B未按时还清借款,又不按月支付资金占用费,B应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协助将案涉房屋登记到A名下。后A向B支付了款项,B向A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购房款120万元。
2019年3月,因B 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A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A与B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将案涉房屋登记到A名下,并交付房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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