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本所简讯

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 能否以未购买社保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例:

刘某于2015年3月入职A公司,并于20185月以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为由向A公司提出离职,离职后刘某认为A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补偿金。

思考:

刘某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有法律依据吗?

解答:

案例中,刘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刘某以个人原因(即身体不适,需要休息)主动提出的,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案例中,刘某作为劳动者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后再以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故该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企业是无论如何都不可逃避该项义务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自愿放弃申请或经协商一致签订不购买社保的协议而无效。

该类案件也给相关企业以警醒:虽然刘某作为劳动者因为提出离职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但是,不能否认的是A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是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若刘某前期离职原因或其他劳动者在离职原因上写明因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那么A公司还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因此,现实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只要员工自愿放弃或者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就可以不为其买五险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