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成先生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要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根据您的描述,保险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用黑色加粗字体进行显示突出,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但是没有对该免责条款进行具体解释,那么保险公司的解释说明义务未完成。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儒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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