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大毒枭(林耀东、刘浩宇集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本剧的两位大毒枭及其集团骨干分子涉嫌的最主要的罪名就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且构成此罪没有数量的要求,行为人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这四个行为中任何一个或多个行为的,都构成此罪。电视剧中林耀东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而刘浩宇涉嫌的是走私、贩卖毒品罪,因个人行为不同,罪名也会有所不同。这个罪名稍复杂,作者从以下两方面详细解析:
1、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需注意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剧中的青龙物流和浩宇集团就是典型的单位利用业务之便,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至法国,两单位均构成本罪。
2、行为。
走私:指非法将毒品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包括绕关、瞒关及间接走私。什么叫间接走私呢?比如若某毒贩明知刘浩宇是走私毒品的,还向其购买毒品,则该毒贩也会被认定为走私毒品。
贩卖:指有偿的转让毒品的行为,吸食毒品的人相互交换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但是毒贩者之间为了调剂毒品种类和数量相互交换毒品的,就构成贩卖毒品,林耀东拿着手上的冰毒去跟别的毒贩交换海洛因,毫无疑问,就是属于贩卖行为!
运输:指以吸食为目的将毒品从一地带往另一地,这个罪名的既遂标准不要求行为人按照预定路线运输到目的地,只要实际改变了毒品的空间贮存位置,就成立本罪。
制造:指对原材料或其他一些物品进行加工处理、提炼,使其变成毒品的行为,将毒品分割装入到一定容器的分装行为也被认定为制造毒品。
二
大虾和麻子----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讯大虾和麻子是剧中非常精彩的一场戏,蔡永强充分利用了疑犯之间相互猜忌的囚徒困境原理进行审讯,这两人最后都涉嫌一个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此处的非法持有不限于本人持有,让他人为自己持有及在他人难以发现的地方控制住的,也属于持有。构成本罪有数量上的要求,也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是毒品,但对毒品的种类、名称不要求准确认知。
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名很可能被其他犯罪吸收或因想象竞合而从一重罪处罚,如制造毒品的人也会持有毒品,但这时持有毒品罪被制造毒品罪吸收,直接按制造毒品罪处罚。
三
马云波、陈光荣----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马云波和陈光荣就是隐藏在警察队伍里的狼,也就是毒贩的保护伞,塔寨制毒贩毒行为如此猖狂,正是得益于保护伞们的包庇纵容。本罪名规定在《刑法》三百四十九条,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马云波、陈光荣这种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需要按照前款罪从重处罚。而陈光荣同志后期已不仅是包庇掩护了,而是事先通谋并直接参与了毒品的转移运输,这时他已经成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四
甜蜜蜜KTV----容留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在自己控制的场所、领域、建筑物内,容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提供场所的行为,通俗点说就是,有人在你家中吸毒,吸毒的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未吸毒但提供了场所的你可就犯容留吸毒罪了!剧中的甜蜜蜜KTV就是典型的容留他人吸毒,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负责人、管理人若对场所内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视而不见的,就妥妥的构成本罪。但若是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看到却未制止,是否构成本罪呢?不构成,因为该场所并非服务人员控制、管理之下的。
五
于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单纯的为了吸食而购买毒品,是不构成犯罪的,剧中马云波的妻子于慧为了镇痛吸食海洛因,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吸食、注射毒品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电视剧中林耀东一次性提供的海洛因还不少,持有数量过多,于慧可能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边缘疯狂试探。
本剧结局令人唏嘘,中国每年有一批又一批缉毒人员扑在抗毒前线,金庸先生曾书:侠之小者,济人困厄;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这世上,确有这么一群人,能为保护他人的安危而绝不落于人后,拼到最后的最后。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罗晨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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