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规定了部分案件应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情形。这也促成一些当事人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究竟有哪些案件在哪些情形下,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呢?以下,我们就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相关的梳理。
一、直接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合同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著作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未直接规定败诉方承担,但可由裁判机构酌情裁量的情形
1、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律师费若在合理开支的范畴,则有可能得到裁判机构支持。
2、保证担保案件。
《担保法》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在保证担保案件中,可将律师费纳入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张当中。
3、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因此,律师费也可作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向侵权方要求赔偿。
4、商事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修订)》第五十二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合理费用是否涵盖律师费用,需要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三、合同中约定的情形
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将律师费明确为败诉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四、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的情形
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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