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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撤销、无效和不成立的区别

公司经营中,常有部分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进行违规决议的事件发生,对其他股东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保障受损股东利益,法律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可以被判决撤销、被确认无效、以及被确认不成立。那么这三种不同的情况,有什么不同呢。下面我们就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法律分析。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是指股东会决议作出以后,因其内容违法而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从法律上讲,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要股东会决议还存在无效情形,就可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是指股东会决议作出以后,其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决议的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是公司的股东。起诉撤销决议有诉讼时效限制,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否则会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但是应注意的是,如果决议仅仅存在轻微的瑕疵,可能无法撤销。

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是指股东会决议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确认决议不成立同样也属于确认之诉,因此也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时间限制。

综上所述,公司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形。起诉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的原告不一定要是公司的股东,其他跟决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均可以但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只能是公司股东,且必须在决议作出时有股东身份。起诉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均无时效限制,但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有六十的时效限制。

因此,作为公司股东,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损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从这三种方式中选择最有利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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