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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股民维权必读:乐视网股民如何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之诉

2019年513日,乐视网股票暂停上市,退市将在所难免,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根据乐视网公告,公司及第一大股东贾跃亭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及贾跃亭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近期笔者接到很多股民咨询,如乐视网或贾跃亭存在虚假陈述,能否进行索赔?

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有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笔者整理了关于索赔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认定赔偿的条件等,希望对广大乐视网股民有所帮助。

一、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一般要求证监会已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认定及行政处罚,法院才会予以立案。因此,鉴于目前证监会对于乐视网的违规披露行为还在调查阶段,对于相关主体是否实施了虚假陈述,以及如涉及虚假陈述,则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等事实尚未予以确定,股民们也难以进行有效举证,建议等待证监会调查结果公布且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较为稳妥。

二、股民索赔需符合哪些特定条件?

一旦行为人虚假陈述的事实成立,并非所有投资乐视网的股民都可以获得赔偿,股民需证明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其投资乐视网股票所遭受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非因虚假陈述行为所遭受的投资股票损失无法获得赔偿。那么该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鉴于行为人自行更正的情况较少,本文不予论述)

因果关系成立的买入与卖出时点详见下图:

此外,投资者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会认定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因果关系不成立的买入与卖出时点详见下图:

三、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应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鉴于法律将可获得索赔的股民限定在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而产生亏损的主体范围之内,因此,揭露日对于法院最终认定哪些股民属于可获得索赔的主体就至关重要,不同的揭露日将导致不同时段买入股票的股民是否可进行索赔。

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虚假陈述案件对于实施日的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揭露日的认定,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法院通常将如下日期认定为揭露日: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收到处罚决定公告日、媒体揭露报道发布日、上市公司自我揭示日、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公告日等等。笔者近期代理的大智慧虚假陈述案件,法院将上市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当日认定为揭露日。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时,一般应考虑揭露内容的相关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和揭露时间的首次性以及是否对证券价格造成了影响等。因此,建议根据个案情况对揭露行为是否具备前述特征进行判断。

四、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五、立案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立案时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明或证据材料:

1、证监会对行为人作出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六、股民可以起诉哪些主体?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以上是笔者针对提起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归纳整理出来的股民所需了解的初步内容,该类案件涉及问题较多,还有很多索赔要点尚未详细阐述,例如投资差额损失具体如何计算、基准日如何认定、系统性风险如何认定等等,有鉴于此,笔者将在本文基础上陆续推出系列文章,结合司法实践就乐视网相关索赔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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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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