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瀚霖公司,强静延等人及曹务波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强静延出资3000万元向瀚霖公司增资入股,如瀚霖公司到期不上市,曹务波应回购强静延所持的股权,瀚霖公司为回购提供连带担保。
后强静延与曹务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曹务波回购强静延的股权并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现因曹务波、瀚霖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和违约金产生争议。
【裁判要旨】
本案再审推翻了二审认定的瀚霖公司担保条款因严重损害瀚霖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无效,认为《补充协议书》所约定的担保条款合法有效,瀚霖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增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明确载明增资扩股通过瀚霖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内部程序已履行、授权代表有正式授权等程序性事项,并对增资数额、增资用途、回购条件、回购价格以及瀚霖公司提供担保等一揽子事项进行了约定。法院认为强静延对担保事项经过股东会决议已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条款已发生法律效力。
其二,本案案涉担保条款虽系曹务波代表瀚霖公司与强静延签订,但是3000万元款项已全部用于瀚霖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瀚霖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该行为并未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不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防止公司大股东滥用控制地位之立法目的。
【案件分析】
结合上述案例,为使公司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建议如下:
1.要求公司及其股东在协议书中对程序性事项进行承诺
公司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审查转让方(即担保权人)是否对公司担保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若能在相关协议书中得到担保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及(原)股东认可公司提供担保的承诺,有助于法院认定股权转让方已尽到审查的义务。
2.要求受让股权股东提供资信证明
若受让股权股东自身的资金足够支付股权相应价款,那么股权转让方与其签署协议购买股权,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仅是一种风险措施的补充规定,双方被认定为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较小,能最大限度排除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抽逃出资的风险。
3.关注投资款的走向
若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款并未实际支付给公司使用或难以证明公司是股权投资的受益者,那么要求公司为股权回购提供担保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损害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较大。故投资款项进入公司后,投资者应充分利用股东身份,对投资款进行监督,保证最终受益者为公司。
4.要求公司债权人出具同意函
在公司提供担保的股权回购中,公司获得股权投资款增加经营实力的间接受益者为债权人,若能得到公司债权人同意公司提供担保的确认函,则能避免在发生争议时被法院认定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实践中获得债权人的确认函较为困难,但若能得到必然是证明股权转让行为未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证据,投资者在投资时可将投资资金作为谈判的资本以获得该同意函。
综上,若能满足以上四点建议,则在发生争议时,公司对股权转让提供的担保将更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另外,再次提醒各位投资者,公司对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尚未有统一的结论,以上措施仅能减少公司担保行为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实践中投资者可通过增加其他股东作为担保人等方式确保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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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丁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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