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公司对外产生债务,公司债权人原则上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的。
为什么说是原则上呢?因为股东若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是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今天,我们就来讲两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公司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等规定可知,若公司注销,依法进行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有净资产的,该部分净资产在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若公司经清算发现资不抵债的,公司清算组应当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此,若公司股东不清算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而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其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公司债权人具体会从哪几方面入手追究呢?
一、以滥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若股东不清算或违法清算,将会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以股东在工商局注销时所作出的承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公司股东作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等类似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阶段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若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在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文/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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