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约定才受法律保护呢?
一、借贷双方应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未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借人是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
因此,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只有这样,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才能受法律保护。
二、利息约定不明时无法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按此规定,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那么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存在不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风险。
为避免双方就利息发生争议,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
三、约定的利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在我国,虽然法律允许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但也对该借款利息作出了一些限制,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定的限制,则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那么,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
因此,借贷双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利息。
四、借款利息不能在本金中直接扣除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在支付借款本金时,如直接扣除了利息,那么实际的借款本金应为扣除利息后的实际金额。
五、逾期利息亦应明确作出约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逾期利息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
借贷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约定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在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如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那么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但是,如借贷双方仅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在借款人逾期支付的情况下,
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但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总和应不超过年利率24%,
否则,出借人要求支付超过部分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提前清偿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除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约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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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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