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识。但在实践中,还是有部分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获取最大利益,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企业为自己缴纳社保;有的员工呢,也愿意企业不为自己缴纳社保,社会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且每月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块钱,不如不交,于是便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要求,甚至还主动申请用人单位不给自己缴纳社保。
我们都知道,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无效且不会对用人单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不仅如此,还会使用人单位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
我们将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汇总如下
一、民事方面的风险:
1.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即使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也不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
3.向员工支付医疗费损失、失业保险赔偿金、生育保险待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都有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劳动者的该部分损失。
二、行政方面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可见,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可是不会手下留情的哟。
三、其他风险:
1.人才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导致人才流失。
2.涉诉: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该部分损失。
综上,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用人单位是无论如何都不可逃避该项义务的,即便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无法免除自己的义务。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也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反而是无端给用人单位本身增加了诸多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只要员工自愿放弃就可以不为其买五险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既切实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依法维护用人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吴丽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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