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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应担责吗?

初中生体育课被误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

案情介绍

A与B系某中学的同班同学,体育课上,A、B二人一组与体育课老师对打乒乓球,A被B挥拍打碎眼镜导致划伤眼部,司法鉴定意见为构成人身损伤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为体育课,学生的运动兴奋度相对较高,A、B二人与体育课老师对打乒乓球,在未能熟练掌握及运用双打身位技能情况下,容易发生冲撞及误伤,且乒乓球板属于硬质器材,其伤害程度较高。对此体育课老师应予以预见并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可以安排学生进行单人对打或提前进行相应的安全提示。

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校方存在过错,酌定判令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午休期间学生嬉戏致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责任

案情介绍

某中学午休期间,A、B、C三人在走廊上嬉戏打闹,导致A被打伤。法院认为,根据三人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来看,其应对打闹的危险性及危害后果具有充分的认识,而三人却未能冷静应对,忽视上述风险,实施不当举止,并系A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对A受伤均存在过错。

虽事发于午间休息时段,但校方仍应妥善安排,加强午间管理与防范,维持好校园秩序。对于学生间的打闹行为,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疏漏。

法院酌定学校、B、C分别对A的损伤承担20%、30%、3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事故频发,类似悲剧不胜枚举。比如,学生之间恶作剧发生矛盾,某学生被打伤并构成轻微伤,看似只是学生调皮捣蛋引起的纠纷,但法院认为,学校对于学生间经常发生的恶作剧未予以重视,以致引发此次纠纷,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一定责任。再比如,学生放学后结伴去附近的桥洞游泳,其中一名学生溺水身亡,虽然事发时间是放学后,且地点在校外,但法院认为,从几名学生共同相约并参与下河游泳这一情节来看,校方在平时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确定学校对于学生的死亡应负20%的民事责任。

据此,不难看出,当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法律对其有着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老师在课堂上除了教授学生知识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责,便是保障学生的安全。

校园安全事故事发原因多种多样,且始料未及、防不胜防。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学校及老师,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始终应是学校的核心工作,落实校园的安全保护措施应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诚然,很难做到杜绝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希望校方能够竭尽所能,预防并在第一时间阻止危险的发生,保护好每一个祖国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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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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