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电话采访,就‘买短乘长’ 谁来保障乘客权益?发表新闻时评。
岳屾山律师认为,买短区间票,上车后补长区间票乘坐长区间车,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现这种情况,侵犯的是铁路公司和正常购票却不能乘车的旅客的权益。
购买火车票实际上是一个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即视为成立,此时,双方都应该按照客票所记载的内容来履行合同,也就意味着承运人即铁路公司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车次来运送旅客;旅客也应按照客票所记载的内容来履行合同,到站就要下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对于这种越站乘车的或到站后要求越过到站车继续乘车的,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列车应当予以办理,可以收取越站区间的车票费和手续费。但如果没有运输能力,可以拒绝该旅客乘车。
铁路公司在运输的过程当中,应当核验车票,包括应当能够知道自己的运力、是否有人越站乘车,以及在发现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来核验车票,劝说越站乘车人下车,以保障正常购票人的乘车权利。归根结底,铁路部门要合理地设计车票规则。
在出现越站乘车的情况时,铁路公司应及时核验车票,优先保障已经正常购买了车票的乘客的乘车权利,而且这也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这是《合同法》所要求的,也是契约精神所要求的。如果让遵守规则的正常购票人因为他人不遵守规则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这显然不是法治社会应当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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