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高校毕业季,毁约重新选择就业单位的事件层出不穷。那么,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后,学生一方违约是否需要向意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呢?就《三方就业协议》有关问题,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进行探讨。
一、案例
案例1 李某与某银行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李某系武汉某大学2016年应届毕业生。2016年1月,李某通过了某银行招录考试。2016年1月18日,银行向李某发出《录用通知单》,要求李某于2016年2月25日前持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银行人力资源部报到。2016年4月1日,李某前往银行报到。2016年4月8日,李某(乙方)与银行(甲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主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武汉大学2016年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1、乙方未能按录用通知单或甲方以其他方式通知的入职时间办理入职手续的。2、乙方因未能按录用通知单要求提供毕业证等相关材料而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3、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的其他情形。本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订确认。后因李某考取公务员,2016年8月10日,李某向银行递交《关于出具解约函的请求》。2016年9月16日,李某(乙方)与银行(甲方)签订《银行三方协议解约函》。同日,李某向银行缴纳三方协议违约金5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银行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某因考取公务员单方面解除与银行三方就业协议,属于违约,依法、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某要求确认《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无效并退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认为双方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其成为银行的员工,双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属于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制意见,因双方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的目的系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从合同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来看,上述协议均不属于劳动合同,故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承担。
案件解析:根据法院对于本案《三方就业协议》、《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前述协议不应适用劳动有关法律规定,应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2 某地产公司与苏某劳动争议一案
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被告苏某向原告某地产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被告愿意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但至今被告未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应聘承诺书》为证。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原告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原告公司工作,导致原告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被动,被告应当按照自己出具的承诺书上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裁判结果:被告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某负担。
案件解析:本案中苏某虽未与公司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但是向公司出具《应聘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苏某大学毕业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原告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被告愿意向原告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此,即使未签订三方就业协议,若签订了其他关于就业有关约定的协议,一旦其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需要按照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有关的违约责任后果。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反有关服务期、保密约定。因此三方就业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
三方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三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这两者在适用法律依据上显然是不同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而三方就业协议则适用民法有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关于三方就业协议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而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才可向法院起诉。
因此,三方就业协议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等),违约方需在违约时按民法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里的第22条是指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第23条是指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在专项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的;二是签订竞业限制约定的。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规定,三方就业协议作为一般性的民事合同, 在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是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三、如何确定违约金金额
1、直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金额。
2、损失与违约金金额需相当。若违约金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偏差值在30%以外,可以申请调低或者调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毕业生在面临单位选择时,建议慎重考虑,诚信为本。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学生一方若违约,则应按三方就业协议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对于违约金金额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予以酌情调整。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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