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新闻法治在线》栏目记者,就哈尔滨购房者王某持更名后的三联单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产权证书遭拒一事,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张可律师。
新闻背景
哈尔滨市王某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债务人将一套三联单抵账房作为还款,带领王某前往开发商处办理了三联单更名手续,将三联单上原购房者姓名变更为王某,现王某持三联单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证,开发商却以与原购房者存在纠纷为由,拒绝配合王某办理产权。
律师解答
张可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并查看了相关材料后解答:三联单房产相比普通商品房买卖具有特殊性,由于某些原因,开发商在购房者交付房款后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出具网络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会采取三联单的形式来销售商品房。
所谓三联单,指的是购房者买房子时开发商给开的收据,并且三联单房产无法办理贷款,通常情况下只有交付全款后,开发商才会向购房者开具三联单。
在王某的三联单上明确标注了已经支付房款的字样,并且三联单购房者姓名也变更为王某,加盖了开发公司的公章,开发商为王某办理三联单更名的行为已经使王某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至于开发商与原购房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其双方的内部关系,应当由开发商和原购房者另行解决,不能以此理由拒绝为王某办理产权证。
王某现在可以持三联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王某在起诉时应当提交对此三联单对应的房产拥有合法产权的相关证据,以便于法院查明案情。
律师提示
张可律师建议:三联单房产由于其特殊性,如果购买存在较大的风险,建议购房者充分了解后再进行相关交易。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