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律师,您好!我公司在三八妇女节,既不放假,也没有发放福利,也不支付加班费,这样合理吗?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因此,三八妇女节应当放假半天。
二、妇女节正常上班该不该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妇女节加班该不该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进一步明确: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四、为什么妇女节不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从是否补假这个规定来看,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有着明显的不同。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妇女节放假与否以及是否支付加班费,也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的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节应当放假半天,因即使妇女节恰逢星期六、星期日也不补假,所以妇女节是否放假,企业有一定自主权。而且如果妇女节当天属于上班日,则不支付加班工资。若在正常上班日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上班(包含法定上班时间后加班及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则按有关加班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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