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都会选择买个固定车位,作为爱车的栖居之所。但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人防车位,能否放心购买呢?一般车位销售人员都会告知可以放心购买,没有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呢?接下来,我们就目前开发商建造的人防车位的所有权现状,谈谈人防车位能否购买过户的问题。
一、什么是人防车位
根据《人民防空法》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人防设施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和平时期在保障不影响国防活动的前提下,可作为民用。人防车位即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用作车位的情形。
二、对于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由此可知,人防车位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但是对于所有权的归属,该法并未具体明确,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的规定也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的诸多分歧,各地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国家投资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国家所有,故一般不会涉及这部分的所有权买卖争议。开发商投资建造的人防车库(位),其所有权的归属,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争议领域。若该人防车位所有权若归属于开发商,则其可向公众出售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若该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则因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开发商无权出售国家所有的财产,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三、对于人防车位所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及案例。
1、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规定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财政部、国家人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
2、部分地方政府规章,直接规定人防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投资者
(1)《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民防工程的所有权登记,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含有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房地产项目,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时,对人防工程一并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手续等证明材料,按规定明确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由登记机构将人防工程的具体部位和面积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注明用途属人防工程,并在附图上进行标注。
第三条规定:对结建式人防工程依法初始登记后,兼作停车场的,政府允许参照普通地下停车场的方式出售,且同意购房人对所购的兼有停车库功能的人防工程拥有产权。已购人防工程的业主凭售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车库产权登记。
当结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变更时,在转移、变更合同中,必须注明:1.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平时由所有人使用、维护和管理;2.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3.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3)认可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的相关判决案例
案例一、原告陈某诉被告重庆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陈某出资购买被告公司投资建造的人防车位,车位款付清后,被告没有按约履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义务,故诉至法院。买卖合同附件五中载明【该车位属人防车位,用途属人防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规定;】
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XX号XX小区XX号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
由上述案例可知,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请,再结合重庆地方的规定,故可推知该案支持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的观点。否则,倘若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则开发商无权出售,购买人更无权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A业主委员会诉上海B建设有限公司车库纠纷一案。
原告A业主委员会认为B公司开发建造的人防车库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后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产测绘中心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明确表明系争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进入公用建筑面积,故可证明系争地下车库非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部分,未分摊到A小区业主的购房款中,故B公司作为对系争地下车库的投资者,判决B公司对系争地下车库享有所有权。B公司属于该小区人防车库的投资者,可知本案支持了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的观点。
四、综述。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95条第3款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处于同一效力位阶。如没有更上层的条文规定来明确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车位所有权的归属或者国务院尚未对此事项作出裁决,则开发商投资建造的人防车位的法律地位将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对于全国其他未明确规定开发商投资建造的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的地方来说,购买这些地区开发商销售的人防车位,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书且影响资产变现等问题,更容易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综上可知,开发商投资建造的人防车位,能否购买过户,还要结合购买时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有关规定,继而综合评判,切勿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李杰 律师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