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一孙姓男子因在高铁霸座事件引发关注和热议之后,9月19日,在湖南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又有一位女乘客上车后霸占他人座位拒不还座。原本车票是靠窗座位的那名乘客向乘警投诉后,乘警与霸座女乘客反复沟通无果,这名女乘客就是不肯让座,并反复强调,票上没写是过道座位,座位上也没贴。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霸占座位的乘客应当如何维权呢?
当乘客从铁路部门购买车票后,在铁路部门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即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旅客享有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的权利,乘客遇到座位被他人霸占的情况后,可以及时找列车长、乘务员、乘警等列车工作人员反映,将占座乘客劝离。如占座乘客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有权要求铁路部门保证其得到自己所购车票上标明的座位。铁路部门不能保证被霸占座位的乘客获得自己选择的座位的,即使这种情况是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导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被霸占座位的乘客仍有权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因乘客霸占其他乘客的座位、侵害其他乘客权益的行为扰乱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铁路公安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2017年制定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以下失信行为,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管理:(一)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以及《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铁路部门还可以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霸座行为不仅要面临道德的谴责,更是涉嫌违法违规,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戒。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刘晓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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