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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还是加班?

刘某自2000年起在甲单位从事更夫工作,时间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2018年刘某因琐事同单位发生争议,刘某遂提出离职,但刘某要求单位给付自从事更夫工作以来所有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甲单位认为单位在值班室设置了床铺、被褥等设施,且允许刘某晚上除必要巡逻外,可以休息。故刘某夜间在岗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现双方发生争议,刘某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给付加班工资,那么刘某夜间在岗到底属不属于加班?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毕凤睿律师认为:在劳动法中,值班与加班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加班,是指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提供劳动的行为。而值班是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的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等;或者虽为其本职工作,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且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本案中,刘某晚上一般是处理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甲单位又在值班室为包括刘某在内的当班人员提供了床铺、被褥等用品,根据刘某工作岗位的地点、性质、内容,如无突发事件刘某除进行必要巡逻外就是在睡觉休息,并不具有工作的延续性。故除单位上班时间以外,其他时间应视作值班和休息,不具备工作的延续,刘某晚上属于一种值班、值守、预防、备勤的状态,不属于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予支持。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当支持刘某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毕凤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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